初等考試
111年
[人事行政] 人事行政大意
第 50 題
多名公務人員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其代表人之產生,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指定之
- B 彼此選定 1 人為代表人
- C 彼此選定 2 人以下之代表人
- D 彼此選定 3 人以下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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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忘記了具體法條人數,請試著從「行政程序效率」的角度思考: 當一大群人(例如 50 人)要共同進行法律爭議時,若每個人都親自出面,程序將會極度混亂。為了讓程序順利進行,法律通常會要求推選「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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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共同提起復審時代表人之產生方式。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5條規定:「多數人對於同一原因事實之行政處分共同提起復審時,得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其未選定代表人者,保訓會得限期通知其選定代表人;逾期不選定者,保訓會得依職權指定之。」根據此規定,多名公務人員對於同一原因事實共同提起復審時,原則上得彼此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僅在未選定且經限期通知仍逾期不選定時,才由保訓會依職權指定之。因此,選項 D 所述之彼此選定三人以下之代表人為正確答案,其餘選項均與法條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