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9 題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 條之規定,以區段徵收為土地整體開發方式且應提出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者,下列何者情形不屬之?
- A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
- B 農村社區實施更新
- C 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 D 新市鎮開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位階」與「專法優於普通法」的邏輯思考:如果有一種大規模的國土規劃案,其行政預算、權力來源與開發程序已經由一套專門的『條例』來統籌規範了,那麼在執行時,它是否還需要回頭套用一般性的行政實施辦法來重複審核?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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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精準的法律邏輯辨析!
-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 條,(A)、(B)、(C) 均明確列於應提出評估報告書的情形中。而 (D) 新市鎮開發 主要是依據《新市鎮開發條例》及其相關法規辦理。在行政程序上,這類具有專法層級的開發案,其程序與評估基準有其獨立性,不屬於該辦法第 4 條列舉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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