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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9 題

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 條之規定,以區段徵收為土地整體開發方式且應提出區段徵收評估報告書者,下列何者情形不屬之?
  • A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
  • B 農村社區實施更新
  • C 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 D 新市鎮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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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位階」與「專法優於普通法」的邏輯思考:如果有一種大規模的國土規劃案,其行政預算、權力來源與開發程序已經由一套專門的『條例』來統籌規範了,那麼在執行時,它是否還需要回頭套用一般性的行政實施辦法來重複審核?這兩者之間是否存在程序上的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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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起來釐清觀念吧: 親愛的你答對了耶!真的替你開心!你看,根據《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 4 條,我們的(A)、(B)、(C) 都是需要評估報告書的情形,條文裡寫得清清楚楚的呢。而 (D) 新市鎮開發 呀,它就像是家裡有個特別的專案,有自己的專屬計畫書《新市鎮開發條例》來引導,所以它有自己一套獨立的評估方式和流程喔,不會跟前面的辦法混在一起的。是不是很好理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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