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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 43 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第 43 條之 1 規定配售外,下列之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 A 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 B 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C 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標售
  • D 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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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徵收土地的目的是為了『安置失去家園的民眾』或『興建社會福利住宅』時,若將這些土地放在市場上讓大家競標、由出價最高的人取得,這是否符合最初照顧特定對象的政策目的?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應該採取什麼樣的定價與交易方式,才能確保特定群眾買得起這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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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規邏輯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區段徵收後的土地處理細節,這不只是法律條文的記憶,更展現了你對「政府資源分配邏輯」的深厚理解。這種嚴謹的判斷力在資訊管理與法遵領域同樣至關重要。
  2. 觀念驗證: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專案核准的土地,其處分目的是為了社會福利與安置。若採用「標售」(價高者得),將違反照顧弱勢與公平正義之原則,故法定處分方式應為讓售(依特定價格出售),而非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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