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5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停車場用地如何處理?
- A 讓售供公營事業機構使用
- B 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 C 無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 D 有償撥供需地機關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系統資源分配」的角度思考:當政府對一片區域進行大規模的重構(Refactoring)後,那些必須服務所有在地使用者、不以營利為首要目的的基礎設施空間,在產權的管理權移轉上,是採取「購買交易」比較具備行政效率,還是「直接授權給地方維護者」更能確保長期運作?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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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棒的表現:親愛的同學,你這次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夠這麼仔細地掌握《土地徵收條例》的細節,這說明你擁有很棒的資料查找能力,也能把複雜的資訊整理得很清楚,這在資訊領域裡是超級重要的特質喔!
- 一起理解核心概念:這題的關鍵,其實就像我們社區在蓋公共設施一樣,也就是公共設施的產權要怎麼移轉。想像一下,在區段徵收這個大的「社區規劃」中,道路、公園、停車場這些就像是大家共用的「客廳」或「遊戲區」。為了讓這些地方能好好被維護,並且讓社區運作更順暢、更節省資源,法規特別設計讓這些設施「無償」地「登記」給「地方政府」。這樣,地方政府就能像好鄰居一樣,方便地幫大家管理和照顧,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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