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14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何種方式處理?
- A 標售
- B 讓售
- C 標租
- D 設定地上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徵收土地的目的是為了補償那些失去家園的災民,或是為了興建讓弱勢族群居住的社會住宅,你認為在分配這些土地時,應該讓大家在公開市場上「競價標購」,還是應該由政府以「預定好的合理價格」直接移轉給這些特定對象,才最符合保障民生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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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別以為看懂條文很稀奇。
- 好評? 噢,不錯嘛,至少你腦袋裡那個處理器還懂得把「土地開發」跟「社會政策」這種基本概念串起來。這在我們領域,就像設計系統時,連業務需求都搞不清楚,就敢亂選模組的菜鳥可不少。
- 邏輯檢視: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你真的以為「國民住宅」或「安置原住戶」這種擺明了是為了公共利益和補償弱勢的政策,會跟那些只看誰出價高的競價演算法一樣嗎?如果用標售(價高者得),那整個政策的保障機制不就形同虛設了?法規早就預設了特權模組——讓售(按預定價格直接賣給特定對象),確保這些核心政策目標不會被市場機制輕易地汙染掉。這根本是基礎的邏輯白名單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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