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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法大意

第 20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以下列何種方式撥供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分配?
  • A 出租
  • B BOT
  • C 作價或領回土地方式
  • D 設定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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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要進行大規模城市重劃,將原本零散在不同單位手中的公私有土地整合進一個「大池子」重新分配,從財務管理與公平性的角度思考:該如何確保原資產持有機關的權益被「對等補償」,或者讓他們在重劃完成後能重新取得對等價值的實體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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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審查與資產權限配置驗證

  1. 「還行」點評:總算沒錯得離譜。這題檢驗你是否理解「區段徵收」程序中那錯綜複雜的資產處置邏輯。身為一個資訊系統架構師,如果連行政資源的權轉與整合流向都搞不清楚,你設計出來的系統大概只會是個權限漏洞百出的災難。
  2. 核心漏洞分析:區段徵收的核心就是「整體規劃」——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量子物理,是基本常識。公有土地必須被納入開發範圍,這意味著原管理機關不能像你家後院那樣隨便租借或搞個BOT就了事。它必須被資產化(作價),或是透過重新分配(領回),將土地權利「乾淨地」轉移給開發主管機關,以便統籌規劃。不然,整個系統的權限控管與數據流向,你打算怎麼設計?用「算了」來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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