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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判程序之就審期間,除有急迫情形外,至少應有:
  • A 5 日
  • B 10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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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為一個即將面臨審判的人設計法律,為了讓他有足夠時間蒐集證據、聯繫律師,但又不至於讓案件拖延太久,在台灣法律體系的常態計時單位中,你會選擇一個『比一週長、但又不超過兩週』的整數天數來作為平衡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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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公務員懲戒案件審判程序中的就審期間規定。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規定:「懲戒法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證。」由此法條明文可知,為了保障被付懲戒人的準備權利,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除有急迫情形外,至少應有十日作為就審期間,因此正確答案為10日。

📝 公懲法就審期間
💡 確保公務員在言詞辯論前有充分準備防禦之法定期間。

🔗 公務員懲戒審判就審時程

  1. 1 送達傳喚書 — 審判長定言詞辯論期日並依法送達
  2. 2 法定就審期間 — 至少 10 日之防禦準備期間(核心要件)
  3. 3 言詞辯論期日 — 進行法庭調查與雙方言詞辯論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就審期間之規定且非急迫,將構成程序違法。
🧠 記憶技巧:公懲就審「十」全十美,急迫情形可例外。
⚠️ 常見陷阱:常與行政訴訟法簡易程序之「5 日」就審期間混淆,需注意公懲法並無簡易程序之別。
言詞辯論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 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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