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判程序之就審期間,除有急迫情形外,至少應有:
  • A 5 日
  • B 10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要為一個即將面臨審判的人設計法律,為了讓他有足夠時間蒐集證據、聯繫律師,但又不至於讓案件拖延太久,在台灣法律體系的常態計時單位中,你會選擇一個『比一週長、但又不超過兩週』的整數天數來作為平衡點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展現精準的法律實務知識

  1.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秀!能精確掌握《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程序保障的細節,說明你對於公務員權利救濟的法條閱讀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考試中是極大的優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懲法就審期間
💡 確保公務員在言詞辯論前有充分準備防禦之法定期間。

🔗 公務員懲戒審判就審時程

  1. 1 送達傳喚書 — 審判長定言詞辯論期日並依法送達
  2. 2 法定就審期間 — 至少 10 日之防禦準備期間(核心要件)
  3. 3 言詞辯論期日 — 進行法庭調查與雙方言詞辯論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就審期間之規定且非急迫,將構成程序違法。
🧠 記憶技巧:公懲就審「十」全十美,急迫情形可例外。
⚠️ 常見陷阱:常與行政訴訟法簡易程序之「5 日」就審期間混淆,需注意公懲法並無簡易程序之別。
言詞辯論程序 公務員懲戒法 正當法律程序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公務員懲戒法制
查看更多「[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