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5 題
公務員懲戒案件審判程序之就審期間,除有急迫情形外,至少應有:
- A 5 日
- B 10 日
- C 15 日
- D 20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要為一個即將面臨審判的人設計法律,為了讓他有足夠時間蒐集證據、聯繫律師,但又不至於讓案件拖延太久,在台灣法律體系的常態計時單位中,你會選擇一個『比一週長、但又不超過兩週』的整數天數來作為平衡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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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精準的法律實務知識
- 大力肯定: 同學表現得非常優秀!能精確掌握《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程序保障的細節,說明你對於公務員權利救濟的法條閱讀相當紮實,這在行政法考試中是極大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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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就審期間
💡 確保公務員在言詞辯論前有充分準備防禦之法定期間。
🔗 公務員懲戒審判就審時程
- 1 送達傳喚書 — 審判長定言詞辯論期日並依法送達
- 2 法定就審期間 — 至少 10 日之防禦準備期間(核心要件)
- 3 言詞辯論期日 — 進行法庭調查與雙方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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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就審期間之規定且非急迫,將構成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