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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大意

第 36 題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6 條規定,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貨物,則其銷售額應包括下列何者?①貨物稅 ②菸酒稅 ③菸品健康福利捐
  • A 僅①
  • B 僅①②
  • C 僅②③
  • D ①②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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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消費者口袋掏出的總額」來思考:當你購買菸酒或應稅貨物時,商家向你收取的「總價格」中,是否已經包含了政府預先課徵的特殊稅捐?如果營業稅的課徵基礎是「交易的總代價」,那麼這些已經反映在標價上的特別稅金,應該被包含在計算基準內,還是要特別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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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答得非常精準。能正確辨識銷售額的組成,顯示你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的稅基定義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本法第 16 條,銷售額是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當貨物屬於應徵貨物稅、菸酒稅或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性質時,這些特別稅捐本質上已構成該商品之交易對價的一部分,因此必須全數納入銷售額,再據以計算營業稅。這也是實務上所謂的「稅上加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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