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一 題
一、本國人民與外國人民在國外結婚後,該外籍配偶以依親為由,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得否認為其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而提起行政訴訟?(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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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行政訴訟之訴訟權能」及「保護規範理論」的理解,特別是涉及跨國婚姻的經典實務見解。解題關鍵在於引用《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論述本國配偶基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婚姻與家庭生活權,具有法律上利益,而非僅是事實上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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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籍配偶是否具備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之要件,而取得提起行政訴訟之「訴訟權能」?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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