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環保技術] 環境影響評估技術
第 二 題
二、過去環評程序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多扮演類似郵差之轉送角色,其後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增訂第 11 條之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到環
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後,應有那三項作為?並請針對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為何需對開發案之需要性及適法性加以說明,試闡述原因。
(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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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的修法背景(為解決環評審查包山包海、環評委員背負所有開發成敗壓力的沉痾)。答題需先精確列出法定的三項作為(需要性、適法性、政策環評辦理情形),接著從權責分工、行政效能與先期把關三個維度,論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拾實質審核角色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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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增訂第 11 條之 1 之目的,旨在導正過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作「郵差」轉件之缺失,落實行政機關權責分工,使環評審查回歸環境保護專業把關之本質。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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