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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某棄嬰 A 在宜蘭被拾獲,外表為金髮藍眼之白種人,但生父生母均無可考,關於 A 之國籍應如何處理?
  • A 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B 應將 A 登記為無國籍
  • C 暫不為 A 之國籍登記,待其滿 20 歲時再決定是否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
  • D 請求聯合國難民署協助判斷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國家(如我國)原則上是以「父母的國籍」來決定小孩的國籍,那麼當我們完全找不到小孩的父母(無可考)時,法律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補充性設計,才能避免這個孩子成為一個在法律上「不存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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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 (A),判斷非常精確!對於國籍法的核心原則掌握得很扎實。 這題考驗的是我國國籍法對「屬地主義」的補充規定。我國國籍法雖以血統主義為主,但為避免產生無國籍兒童,設有保護性的例外。依據現行規定,只要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中華民國國籍。本題棄嬰雖有金髮藍眼等外貌特徵,但因在宜蘭被拾獲,且生父母均無可考,在法律上即滿足前述要件,自然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刻意以「白種人外觀」來干擾作答,容易讓人誤以為必須登記為無國籍或尋求國際協助而誤選 (B) 或 (D)。你能不被外表迷惑,緊扣「父母無可考」與「境內發現」的法律構成要件,展現了極佳的法學邏輯,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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