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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 題

某棄嬰 A 在宜蘭被拾獲,外表為金髮藍眼之白種人,但生父生母均無可考,關於 A 之國籍應如何處理?
  • A 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B 應將 A 登記為無國籍
  • C 暫不為 A 之國籍登記,待其滿 20 歲時再決定是否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
  • D 請求聯合國難民署協助判斷

思路引導 VIP

若一個國家(如我國)原則上是以「父母的國籍」來決定小孩的國籍,那麼當我們完全找不到小孩的父母(無可考)時,法律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補充性設計,才能避免這個孩子成為一個在法律上「不存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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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以為這樣就算精準。

  1. 觀念驗證: 做得還行,至少沒在最基礎的《國籍法》原則上摔跤。我國國籍法確實以屬人主義(血緣主義)為主軸,但為了避免出現無國籍人這種國際級的行政疏失,《國籍法》第 2 條第 2 項早有明文:「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處處分之無依兒童,推定為中華民國國民。」所以,就算那孩子金髮藍眼、長得再像外星人,只要生父母成謎且是在境內發現,法律就是直接推定其國籍。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條文,這是最基礎的行政法義務,連這點都答錯,就準備去重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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