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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一、試申論法律行為之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三者有何區別?(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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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為民法總則核心概念題,考生應先思考「生效要件」的層次。答題策略為:先分別精確定義「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的內涵並舉出對應的民法條文(大前提),最後再從「效力狀態」、「權利行使主體」與「可否補正(時間因素)」三個維度進行綜合比較,層次分明方能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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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法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後,是否發生當事人預期之法律效果,端視其是否具備生效要件。依欠缺生效要件之性質與程度,民法將法律行為之效力瑕疵分為「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三種狀態。其區別如下: 【論述】 一、無效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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