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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08年 [戶政]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在臺灣之甲欲將其收藏之名畫出賣予在大陸之臺商友人乙。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若甲與乙以手機聯絡,由於通訊不良而斷訊,在出價時乙雖無法完全明瞭,惟仍在雜訊中倉促應允之,該買賣契約效力為何?(12 分) (二)若甲以手機發送簡訊給乙,乙在開車中無法閱讀,事後發現部分文字係亂碼,使得乙不能完全了解甲之意思,其買賣契約效力如何?(13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甲與乙以手機聯絡,由於通訊不良而斷訊,在出價時乙雖無法完全明瞭,惟仍在雜訊中倉促應允之,該買賣契約效力為何?(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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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先聯想「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期」(民法第94條)以及「契約成立要件」(民法第153條)。透過分析甲之要約是否因乙未了解而不生效力,進而推論雙方意思表示是否合致;最後可補充若認契約成立,乙有無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權的適用與過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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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及意思表示不一致對買賣契約效力之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若甲以手機發送簡訊給乙,乙在開車中無法閱讀,事後發現部分文字係亂碼,使得乙不能完全了解甲之意思,其買賣契約效力如何?(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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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發送簡訊」且「開車無法閱讀」,應立刻聯想意思表示的分類(非對話)與生效時點(民法第95條到達主義,即「了解可能說」)。接著,針對「亂碼致無法完全了解」,運用民法第153條與第345條檢驗買賣契約必要之點是否達成合意,進而導出契約不成立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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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簡訊之意思表示性質為何?非對話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為何?因亂碼導致內容不明確時,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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