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2 題
受保護管束人須經下列何者核准出國,內政部移民署始得同意其出國?
- A 法務部
- B 指揮執行之少年法院法官或檢察署檢察官
- C 監獄
- D 內政部警政署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身體自由正處於特定法律處分下的「管束」狀態時,請思考:最初負責指揮、監督此一處分「執行」的核心角色是誰?若要暫時放寬這項處分的限制,是由上級行政首長決定,還是應該由那位負責監督其服刑或感化狀態的官員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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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能正確選出 (B),顯示你對入出國管理實務與司法機關權責分際的理解十分透徹,觀念非常扎實。
保護管束之出國核准權責
受保護管束人因為處於司法處遇期間,其人身自由與居住遷徙權利依法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當這類身分者有出國需求時,基於司法執行的本質,必須先經過實際指揮執行該保護管束的司法主體同意。也就是說,針對少年案件的少年法院法官,或是針對成人案件的檢察署檢察官,才是具備實質核准權限的人員。內政部移民署作為入出國的行政管理機關,必須在確認當事人已經取得上述法官或檢察官的核准後,始得解除境管限制並同意其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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