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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向乙承租 A 屋自住,約定甲於每月 15 日支付租金。因雙方當下相談甚歡,故乙並未向甲收取押租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向乙支付之租金,僅得約定以金錢充之
  • B 若甲於訂約時,已知 A 屋為輻射屋,仍得終止契約
  • C 若甲積欠租金已達 6 個月,則乙得逕終止契約
  • D 若甲因病而入院治療,致有 1 個月未居住於 A 屋,則甲得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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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當「契約的穩定性(既然你簽約時都知道了,就要負責)」與「人的身體健康或生命安全」產生極端衝突時,哪一個價值通常會被法律賦予更高的優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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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於《民法》租賃章節中「承租人終止權」的特殊保護規定有很深刻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是非常重要的觀念。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租賃契約終止與效力
💡 人身安全優於契約誠信,危及安全之租約承租人享絕對終止權。
比較維度 一般租賃物瑕疵 VS 危及安全健康之瑕疵
法條依據 民法第 423、430 條 — 民法第 424 條
知情效果 知情通常不得主張 — 知情仍得隨時終止
終止程序 通常須先經催告修繕 — 得逕行終止契約
💬對於人身安全之保護屬於強行性質,不因承租人訂約時是否知情而喪失終止權。
🧠 記憶技巧:危及健康隨時走、欠租兩月經催告、個人事由租金照樣付。
⚠️ 常見陷阱:易誤解民法「知情不得主張瑕疵擔保」之原則,但在租賃物危及人身安全時,法律給予承租人強行終止權,不受知情影響。
買賣不破租賃 押租金之抵充 不定期租賃之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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