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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9 題

甲出租 A 屋給乙,乙並支付新臺幣 2 萬元押租金。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押租金之目的,在於擔保出租人之租賃債務
  • B 押租金為要物契約
  • C 出租人收取押租金,視為有保證之約定
  • D 押租金契約無效者,租賃契約也因此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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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日常法律行為中,大部分的合約只要「雙方點頭(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但對於像「押租金」或「借貸」這類行為,如果雙方只是口頭談妥,但實際上「錢還沒過手」,法律上會認為這個約定已經產生效力了嗎?這種「必須看到實物交付」才算數的特性,在法律分類中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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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押租金契約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實務運作已有相當水準的理解。

  1. 核心觀念:要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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