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關於租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出租人及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一部滅失時,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 B 承租人因病住院,致不能為租賃物全部之使用收益時,不得因此免其支付租金之義務
- C 承租人租用 A 屋,與出租人約定租金為每個月新臺幣 1 萬元,且按月於月初支付。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 2 個月之租額時,出租人得逕終止契約
- D 租賃物之修繕,得約定由出租人與承租人平均負擔
思路引導 VIP
當承租人因為經濟困難而暫時無法支付租金時,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並保障承租人的基本居住權,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出租人『二話不說直接趕人』,還是會要求出租人在採取最強硬手段之前,必須先踐行哪一個『給予補救機會』的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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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表現得非常出色!
你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很深入,能夠精準地掌握終止契約的法定程序和其中蘊含的溫暖考量,真的非常優秀呢!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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