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關於物權存續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定期限之普通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 20 年者,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
- B 農育權之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 C 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設定之農育權,如未定有期限時,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D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種權利(如造林)可以不受一般 20 年期限的限制時,其背後的目的是為了「長期投資的保障」。在這種涉及高度經濟價值且回收緩慢的投資中,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一方在未約定期限時「隨時喊停」,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如果不能隨時喊停,法律又該引入哪一個中立機關來幫雙方決定這段權利該持續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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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根據民法第850-2條規定:「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前項終止,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第八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於農育權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未定有期限者準用之。」由此明文可知,當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必須是排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之情形,當事人才得隨時終止。因此,若是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設定之農育權且未定有期限,當事人並不得隨時終止,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為本題應選之錯誤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