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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關於物權存續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定期限之普通地上權,其存續期間逾 20 年者,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定其存續期間
  • B 農育權之期限,原則上不得逾 20 年;逾 20 年者,縮短為 20 年
  • C 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而設定之農育權,如未定有期限時,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 D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 30 年;逾 30 年者縮短為 3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允許一種權利(如造林)可以不受一般 20 年期限的限制時,其背後的目的是為了「長期投資的保障」。在這種涉及高度經濟價值且回收緩慢的投資中,如果法律允許任何一方在未約定期限時「隨時喊停」,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如果不能隨時喊停,法律又該引入哪一個中立機關來幫雙方決定這段權利該持續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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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相當紮實。

你能精確辨識出物權編中關於農育權的特殊例外,表現非常優秀!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的存續期間已有深度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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