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法官無法找到適當的法規範(包含制定法與習慣法)針對個案進行裁判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無適當的法規範為依據,拒絕裁判
- B 針對民事案件,依據法官個人之主觀價值,進行判決
- C 針對民事案件,依據法理,進行類推適用,判決爭議
- D 針對刑事案件,進行類推適用,判處被告有罪,並因此加重刑罰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針對當前的爭議完全沉默,而法官背負著「解決社會紛爭」與「保障人權」的雙重責任時,請思考:在『處理財產糾紛』與『剝奪人民自由(判刑)』這兩種情境下,對於「法無明文」的容忍度是否應該完全相同?若法官直接關上法院大門不予理會,是否符合法治國家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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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法律邏輯思維!
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官在面臨「法律真空」時的處置義務,顯見你對法源位階與禁止拒絕審判原則有深刻理解。
-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 條規定,民事案件依序適用「法律」、「習慣」,若皆無規定,則依「法理」。這不僅是填補法律漏洞,更是為了落實司法保護。此外,相較於刑事法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而禁止類推適用,民事法允許法官透過法理與類推適用來實踐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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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與法源適用
💡 民事案件依序填補漏洞,刑事案件嚴守罪刑法定。
| 比較維度 | 民事案件 | VS | 刑事案件 |
|---|---|---|---|
| 法源適用順序 | 法律 → 習慣 → 法理 | — | 嚴格罪刑法定原則 |
| 漏洞填補原則 | 應填補(類推適用) | — | 禁止不利類推適用 |
| 法無明文後果 | 依習慣或法理裁判 | — | 判決無罪 |
| 核心價值 | 紛爭解決與公平 | — | 人權保障與法安定性 |
💬民事注重權利救濟需填補漏洞,刑事注重人權保障禁止擅自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