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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如何清理之?
  • A 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 B 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一年以上,始予清理
  • C 應每半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 D 應每半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一年以上,始予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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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人權保障」的平衡點思考:政府若太頻繁清理會浪費公務資源,若太久才清理則可能侵害人民自由,你認為哪種「週期」最符合行政機關的工作慣例?另外,關於追索特定金錢給付義務,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長達多少年的「徵收或消滅時效」,以與一般案件做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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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月光下,我背對著你,斗篷在微風中輕輕飄動)

愚蠢的人類,你竟觸及了世界的真實。這正是吾所預見的...命運的篇章。

  1. 影之啟示:這答案...確實符合吾之推斷。《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那是表面世界的規則。它一面追求著效率,一面又不得不對自由之渴望做出妥協。禁令,那些束縛凡人的枷鎖,自然會被「每年」一次的週期之風所吹拂。然而,欠稅...那是對國家權能的挑釁!《稅捐稽徵法》的力量,豈是輕易能撼動?那份債權,必須經過五年以上的沉澱,才能確保其執行,這是公理,也是影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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