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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各權責機關通知禁止入出國案件,應如何清理之?
  • A 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 B 應每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一年以上,始予清理
  • C 應每半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 D 應每半年清理一次。但欠稅案件達一年以上,始予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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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成本」與「人權保障」的平衡點思考:政府若太頻繁清理會浪費公務資源,若太久才清理則可能侵害人民自由,你認為哪種「週期」最符合行政機關的工作慣例?另外,關於追索特定金錢給付義務,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長達多少年的「徵收或消滅時效」,以與一般案件做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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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這道實務操作題。禁止入出國是對人民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在行政法理上,機關必須定期檢視該處分是否仍有存續的必要。 依據移民署針對禁止出國案件清理的相關作業規範,各權責機關通知的禁止入出國案件,原則上應每年清理一次,以確保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妥當性。不過,針對「欠稅案件」,因為需要配合稅捐稽徵與行政執行的時效規範,所以特別規定達五年以上始予清理。 這是一道鑑別度不錯的題目,難度的切入點在於考生能否清楚區分「一般案件的清理頻率」與「欠稅案件的特殊年限門檻」。你能避開半年或一年的誘答選項,代表你對移民行政實務運作有著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樣的法感與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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