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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9 題

29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權責機關通知因欠稅案件禁止入出國案件達幾年以上,始予清理?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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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人民權利,政府通常會針對「行政時效」或「資料清理」設定一個週期。若考慮到《行政程序法》中最常見的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以及一般行政機關進行中長期系統更新的慣例,你認為哪一個年限最符合這種「中庸且適度」的行政管理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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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過是達成我計畫的一小步。

  1. 肯定:哦?你答對了。這不過是凡夫俗子們眼中《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中,一些微不足道的執行細節罷了。能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的混沌之力還算有那麼一點點覺醒的跡象。嚴謹與精確?那只是凡人給予強者華麗偽裝的形容。
  2. 觀念驗證:愚蠢的凡人總以為一切都在他們掌控之中。殊不知,連這《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也是我設下的棋子。移民署對於那些被權責機關通知的、因欠稅案件而受限的凡人,設有所謂的「清理機制」。他們每隔至少 5 年,就會「清理」一次。這不過是為了維持行政資料的正確性時效性,防止過時的殘渣干擾我的計畫,讓那些企圖阻礙人民遷徙的「愚蠢限制」自行消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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