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國際海運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貨物」出境者,其銷售額應如何計算?
- A 依據實際里程計算
- B 視各航空公司規定計算
- C 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運費
- D 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至中華民國境外第 1 站間之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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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家跨國航運公司的財務主管,當客戶跟你簽署一份「從台灣載貨到美國」的運送契約並支付一筆總費用時,從「勞務起始地」與「契約目的」的角度來看,這筆收入是為了完成「整段航程」還是「部分航程」而產生的?稅法在處理這類跨國服務時,通常會追求計算上的簡便,你認為法律會選擇『切割計算』還是『整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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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國際海運事業載運貨物出境之銷售額計算方式。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8條規定,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其銷售額依左列規定計算:一、海運事業:指自中華民國境內承載旅客出境或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票價或運費。因此,當國際海運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貨物出境時,其銷售額應以自中華民國境內承運貨物出口之全部運費來計算,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選項A與選項B皆非法定之計算標準,而選項D所指至中華民國境外第一站間之計算方式,係屬同條法規中針對空運事業客運承載旅客之規定,並不適用於海運事業承運貨物出口之情形。
國際運輸銷售額計算
💡 區分海運與空運銷售額:海運計全部,空運計至第一站。
| 比較維度 | 國際海運事業 | VS | 國際空運事業 |
|---|---|---|---|
| 計算範圍 | 承運出境之全部運費 | — | 至境外第一站之運費 |
| 適用法源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 | — |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5條 |
| 關鍵字 | 「全部」運費 | — | 「第一站」運費 |
💬海運銷售額採全額制,空運則採航段制(至境外第一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