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建築工程] 建管行政
第 二 題
二、山坡地因其自然條件特殊,不適當之開發行為易導致災害發生,甚至造成不可逆之損害。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25 條規定,當山坡地被超限利用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處理?(9 分)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條例第 35 條之規定處罰,除了可依同條例第 35 條之規定處罰之外,並得以如何處理?(16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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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山坡地管理之行政處置與刑事/行政裁罰。首先,區分第25條的「處置(手段)」與第35條的「處罰(後果)」。思考邏輯:發現超限利用 → 下令停用/改正(第25條) → 不聽從則罰款/判刑(第35條) → 後續行政強制手段(如拆除、撤銷許可等)。注意第35條涉及刑事責任(致生災害者),而第35-1條或相關行政程序則是輔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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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對於「超限利用」之行政管理程序與裁罰機制,區分「行政指導/命令」與「罰則/強制執行」。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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