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海洋行政] 海洋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一 題
一、請說明在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之規範下,島狀地貌物(insular features)之類別及其定義,以及其可主張那些海域或具有那些影響力?(15 分)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將所有南海之島狀地貌物(包括我國太平島在內)都判為不具島嶼資格,請依「公約」之規範評論仲裁庭之判決結果。(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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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 第121條(島嶼制度)及第13條(低潮高地)的精熟度。答題時應先建立地貌物分類標準(高低潮是否露出水面、能否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再運用條約解釋原則,批判南海仲裁庭對第121條第3項「岩礁」的過度限縮解釋,並以客觀事實論證我國太平島應具備全效島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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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涉及《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海洋地貌物之分類體系,核心依據為公約第121條(島嶼制度)及第13條(低潮高地)。南海仲裁案中,仲裁庭對第121條第3項「岩礁」要件之嚴格解釋引發國際法學界極大爭議,我國依據公約與客觀事實,堅決主張太平島具備全效島嶼(fully entitled island)之地位。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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