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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海洋行政] 海洋法規(包括國際公約)

第 四 題

四、我國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 16 條對水下文化遺產之規定為:「於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中進行考古、科學研究、或其他任何活動所發現之歷史文物或遺跡等,屬於中華民國所有,並得由中華民國政府依相關法令加以處置」。請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 2001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UCH 公約)之規範,論述沿海國在不同海域中之權利與義務,並據此分析我國在「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之規範是否適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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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先區分UNCLOS與UCH公約對不同海域(特別是領海與鄰接區)水下文化遺產管轄權的界線。破題關鍵在於指出國際公約僅賦予沿海國在鄰接區的「保護與控制權」(擬制違法),並未賦予「所有權」,藉此精準檢視我國法規逾越國際法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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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沿海國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及《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UCH公約)在不同海域對水下文化遺產之權限為何?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16條逕自宣告鄰接區水下文物之「所有權」,是否符合國際法規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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