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申論題
111年
[海巡行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偵查人員因線民舉報甲及其同夥涉嫌販賣毒品,於未先發通知書下直接向檢察官申請核發傳票,然因線民舉報內容並不充分,因此檢察官僅以證人身分同時核發傳票與拘票。當偵查人員持上開令狀至甲家中,先出示傳票,甲拒不接受而堅持不開門,之後偵查人員出示拘票,甲才悻悻然開門接受偵查人員拘提之。試問偵查機關未經核發通知書而直接向檢察官申請核發傳票之適法性如何?偵查人員值勤時接連先後出示傳票與拘票之適法性如何?(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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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釐清「通知、傳喚與拘提」之發動主體與法定要件。首先,須區分司法警察之「通知書」與檢察官之「傳票」權限,判斷報請檢察官核發傳票的適法性;其次,針對實務上常見的「傳拘雙開」弊病,應緊扣《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證人拘提要件(需合法傳喚且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檢視檢察官同時核發及警察當場接連出示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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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司法警察未發通知書逕行報請檢察官核發傳票之適法性;以及檢察官同時核發證人傳票與拘票,由司法警察接連出示執行之「傳拘雙開」適法性。 【解析】 壹、偵查機關未發通知書逕向檢察官申請核發傳票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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