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種保安處分不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A 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 B 因酗酒而犯罪所施以之禁戒處分
- C 有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原因所施以之監護處分
- D 對受緩刑之宣告者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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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保安處分的目的是將犯罪者「移出國土」,而法律同時又宣告此人必須「在國內監獄服刑」。在邏輯上,國家會傾向先讓他在境內完成懲罰,還是先將他送離國境而導致無法執行刑罰呢?這對你判斷執行先後順序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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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何種保安處分不得於刑罰執行前進行。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95條規定:「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由法條明文可知,針對外國人所施以的驅逐出境處分,必須在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執行完畢或是獲得赦免之後,才可以進行。因此,外國人之驅逐出境依法不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