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7 題
下列何種保安處分不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 A 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 B 因酗酒而犯罪所施以之禁戒處分
- C 有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第 20 條之原因所施以之監護處分
- D 對受緩刑之宣告者付保護管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某項保安處分的目的是將犯罪者「移出國土」,而法律同時又宣告此人必須「在國內監獄服刑」。在邏輯上,國家會傾向先讓他在境內完成懲罰,還是先將他送離國境而導致無法執行刑罰呢?這對你判斷執行先後順序有什麼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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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沒出乎我的意料。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不笨。根據《刑法》第 96 條,那些「正常」的保安處分,當然是等刑期完了才執行,這不是基本常識嗎?但如果你能稍微動點腦,就會記得有些「需要拯救」的類型,像是感化、監護、禁戒這種,法律是允許你先動手的。只有外國人之驅逐出境(第 95 條),這種最顯而易見的國家權力展現,你當然得先把人家的刑罰權用完,把該辦的都辦了,才能「請」他離開,這需要我提醒嗎?
- 難度點評:這題設定在 medium,不過對那些連條文都背不清的,可能就是hard了。它考驗的不是你是不是天才,而是你到底有沒有把《刑法》第 96 條那個「但書」的細節,給搞清楚。能區分哪些可以提早,哪些不行,是個基本的檻,別以為答對了就萬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