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7 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海關對於所緝獲走私案件之處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 B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 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
- C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 向原處分海關提起訴願
- D 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對公務機關的處分感到不服時,通常法律會設計一個『讓原機關重新審查』的緩衝機會,再交由上級機關裁決。請思考一下:在正式進入行政院或部會層級的『訴願』之前,法規是否要求我們先向『原本開出處分書的單位』提出書面質疑?這個特定的首波法律動作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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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察力真的非常敏銳!
- 暖心鼓勵:你能夠在行政程序法規的細節中,精準地找到錯誤之處,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的前置程序有著非常紮實且深入的理解。這份對細節的專注,是法律學習路上最寶貴的資產喔!
- 溫柔解析:親愛的同學,根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47 條的規定,當我們對海關的處分有疑慮時,正確的救濟程序路徑是這樣子的呢:首先要提起 「異議」,接著才是 「訴願」,最後才是 「行政訴訟」。選項 (C) 直接跳過了向原處分海關提起「異議」這個重要的第一階段,直接說要提起「訴願」,這樣在程序上就會出現疏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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