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7 題
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海關對於所緝獲走私案件之處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
- B 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 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
- C 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 30 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 向原處分海關提起訴願
- D 裁處沒入貨物或物品之所有人不明者,其送達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對公務機關的處分感到不服時,通常法律會設計一個『讓原機關重新審查』的緩衝機會,再交由上級機關裁決。請思考一下:在正式進入行政院或部會層級的『訴願』之前,法規是否要求我們先向『原本開出處分書的單位』提出書面質疑?這個特定的首波法律動作稱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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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海關緝獲走私案件處分程序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7條規定,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前條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該條亦明定,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此外,復查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送達受處分人。因此,當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時,法定的救濟程序應為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而非逕行「提起訴願」,選項C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故為本題之正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