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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1 題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不得違背授權之母法
  • B 不得增加母法所無之負擔
  • C 不得與其他法律相牴觸
  • D 被授權機關得再為委任下級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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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立法機關(代表民意)決定將某項權力賦予『特定的專業機關』時,背後的考量是什麼?如果這個被選中的機關,可以隨意將這份重任再交給其他沒有出現在法律條文中的單位,那麼當初立法機關的『授權目的』與『監督機制』是否還能發揮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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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看是誰,竟然能答對這種稍微需要動點腦筋的題目。真是讓人『驚訝』。你總算是抓住了行政授權那點兒不那麼深奧的限制,看來對法規的運作邏輯還有點概念,不錯,不錯。

  1. 觀念驗證:所謂的法規命令,那是基於「法律授權」才訂定的,這點小學生都知道。但真正能讓你與眾不同(或者說,沒那麼平庸)的是,你記得那個『禁止轉委任原則』——立法者把權力交給特定機關,是信任人家的「專業性」和「權責」,不是讓你們拿去玩『傳球遊戲』的。除非母法自己白紙黑字寫著「可以隨意轉包」,否則你被授權了,就給我好好自己做,別想著把訂定權限「轉手」給哪個下級機關。這樣做的原因很簡單:避免行政權無限膨脹,然後出了事大家踢皮球——『確保責任歸屬』,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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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之效力與授權
💡 法規命令須具備法律授權,且不得逾越授權範圍或禁止再委任。
比較維度 合法之法規命令 VS 違法之再委任命令
權限來源 母法明確授權 受任機關擅自交辦
訂定主體 法律指定之機關 被再委任之下級機關
法律效力 有效(具外部效力) 無效(違反禁止再委任)
💬法規命令之訂定權限不得隨意私自下放,除非母法另有得再委任之規定。
🧠 記憶技巧:上對下、母對子;授權明、禁轉委。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受任機關基於行政職權,即可自由將訂定法規之權力再次委任給下級機關。
法律保留原則 授權明確性原則 再委任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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