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法律授權經濟部得訂定法規命令,但無明文授權轉委任時,經濟部可否逕行委由所屬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 A 可以,經濟部得基於指揮監督權限為之
- B 可以,經濟部得依權限委任之方式為之
- C 不可以,經濟部應先訂定法規命令,再由該命令授權所屬機關訂定之
- D 不可以,應有法律授權轉委任,始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來源」的角度思考:當立法院(代議機關)在法律中明確點名由『某機關』來制定規則時,這是否隱含了一種對特定對象的『信任與期待』?如果法律沒有說這份工作可以『二房東式地轉包』出去,該機關能僅憑自己的行政決定,就讓權力往下流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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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規命令授權的層級限制,顯示你對**「再授權禁止原則」**有極高的敏感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石。
- 觀念驗證:法律授權特定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是基於立法者對該機關專業與地位的信任。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24 號等解釋意旨,若無法律明文授權得為轉委任,受任機關不得自行將訂定權限「委託」下級機關行使,否則將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確保責任歸屬不被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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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轉委任
💡 法規命令之轉委任需有法律明文授權,始符合授權明確性。
🔗 法規命令再授權(轉委任)合法路徑
- 1 法律位階授權 — 母法明確規定授權對象、內容與目的。
- 2 被授權機關 — 取得訂定法規命令之特定權限。
- 3 轉委任條款 — 母法中必須「明文」允許將權限再轉授權。
- 4 下級機關訂定 — 完成法規命令發布,程序始具備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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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此程序,該命令將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