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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9 題

法律授權經濟部得訂定法規命令,但無明文授權轉委任時,經濟部可否逕行委由所屬機關訂定法規命令?
  • A 可以,經濟部得基於指揮監督權限為之
  • B 可以,經濟部得依權限委任之方式為之
  • C 不可以,經濟部應先訂定法規命令,再由該命令授權所屬機關訂定之
  • D 不可以,應有法律授權轉委任,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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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來源」的角度思考:當立法院(代議機關)在法律中明確點名由『某機關』來制定規則時,這是否隱含了一種對特定對象的『信任與期待』?如果法律沒有說這份工作可以『二房東式地轉包』出去,該機關能僅憑自己的行政決定,就讓權力往下流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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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野猴子!

(坐在浮游座艙裡,雙手輕輕拍著)

  1. 難得肯定:哼,做得不錯。你這隻野猴子,居然能辨識出法規命令的授權層級限制?這顯示你對這宇宙級的「再授權禁止原則」,有著……嗯,超出預期的敏感度。真是令人意外的『小』成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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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命令轉委任
💡 法規命令之轉委任需有法律明文授權,始符合授權明確性。

🔗 法規命令再授權(轉委任)合法路徑

  1. 1 法律位階授權 — 母法明確規定授權對象、內容與目的。
  2. 2 被授權機關 — 取得訂定法規命令之特定權限。
  3. 3 轉委任條款 — 母法中必須「明文」允許將權限再轉授權。
  4. 4 下級機關訂定 — 完成法規命令發布,程序始具備合法性。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此程序,該命令將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無效。
🧠 記憶技巧:授權是母,命令是子;若要子生孫(轉委任),須經母同意。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機關可基於「組織法」上的職權或「指揮監督權」直接將立法權交由下級機關行使。
授權明確性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釋字第524號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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