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二 題

甲常於所住社區餵流浪狗,所經之處均有流浪狗成群跟隨,但也因狗群排泄物造成環境髒亂,附近居民對甲均十分不滿。其中,賃居附近的大學生乙更曾數次在甲餵狗群時與甲發生嚴重口角,每次均幾乎與甲互毆,幸賴旁人勸阻而未釀更嚴重衝突。甲之後乃於餵流浪狗時攜帶球棒防身。行為當日晚間,乙自外騎機車返租屋處,持機車大鎖正欲鎖車,又見甲在餵流浪狗,乃上前痛斥並要甲快滾。甲大怒,高舉球棒大吼要乙走開。此時乙因認甲持球棒可能傷害自己,也要甲放下球棒,並快步上前靠近甲,徒手欲奪球棒。甲見乙伸手欲奪球棒,同時又看到乙另一手持機車大鎖,且想起先前數次吵架積怨,乃持球棒使盡全身力氣對乙頭部重擊一次,乙因此立刻倒地不起。乙受重擊後頭部骨折、顱內也大量出血,經送醫始免一死。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持球棒重擊頭部」,應先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凶器種類、打擊部位、施力輕重)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殺人或傷害故意。接著,針對乙「欲奪球棒、手持大鎖」的情境,深入分析是否構成「現在不法侵害」,並探討甲的反擊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程度而成立正當防衛之防衛過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甲持球棒重擊乙頭部之行為,主觀上究為殺人或傷害故意?又甲面臨乙徒手奪棒時予以重擊,是否成立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1年[法律實務組] 刑法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