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並無擔任藝人經紀人的任何經驗與能力,民國(以下同)110年1月見A國籍藝人乙男隻身到我國發展,並在網路上徵求經紀人,甲乃以一人分飾經紀團隊多名成員之方式透過網路聯絡、接近乙。甲以自己名義出面與乙相見並熟識後,進一步使乙誤認未曾謀面之其他各個實際上由甲扮演之角色可助其在我國演藝圈發展,乃與甲簽訂經紀契約,約定由甲擔任乙之經紀人。其後,甲為進一步對乙之行為加以操控,於110年3月得知乙與一般女性交往後,乃透過甲扮演之經紀公司員工「丙」聯絡乙,且以要乙對公司效忠為由,要求乙依指定之姿勢、角度與性器反應,拍攝裸露性器的自慰影片,再將影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由甲轉交公司高層。「丙」並揚言若乙不從,將對其演藝活動全面封殺。乙為求在我國演藝圈發展,無奈僅能依上述指示拍攝影片,並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其後乙因演藝事業全無進展,乃報警處理。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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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首先敏銳抓出時間點「110年3月」,此時刑法尚未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第319-1條等)」,故不能適用新法,必須依據當時法條尋找涵攝依據。解題關鍵在於:(1)騙簽合約是否構成詐欺得利;(2)未有身體接觸且命被害人「自己」拍攝自慰影片,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實務上承認非接觸型猥褻與間接正犯);(3)揚言封殺事業的脅迫手段,如何與強制罪或恐嚇罪競合。最後,別忘了針對「隨身碟及影片檔案」進行沒收新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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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一人分飾多角騙簽合約之財產犯罪定性,以及在112年性影像專章修法前,以脅迫手段迫使被害人拍攝自慰影片並交付檔案,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與強制罪之競合,暨相關物品之沒收處置。 【解析】 壹、甲分飾多角使乙簽訂經紀契約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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