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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刑法

第 四 題

甲並無擔任藝人經紀人的任何經驗與能力,民國(以下同)110年1月見A國籍藝人乙男隻身到我國發展,並在網路上徵求經紀人,甲乃以一人分飾經紀團隊多名成員之方式透過網路聯絡、接近乙。甲以自己名義出面與乙相見並熟識後,進一步使乙誤認未曾謀面之其他各個實際上由甲扮演之角色可助其在我國演藝圈發展,乃與甲簽訂經紀契約,約定由甲擔任乙之經紀人。其後,甲為進一步對乙之行為加以操控,於110年3月得知乙與一般女性交往後,乃透過甲扮演之經紀公司員工「丙」聯絡乙,且以要乙對公司效忠為由,要求乙依指定之姿勢、角度與性器反應,拍攝裸露性器的自慰影片,再將影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由甲轉交公司高層。「丙」並揚言若乙不從,將對其演藝活動全面封殺。乙為求在我國演藝圈發展,無奈僅能依上述指示拍攝影片,並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其後乙因演藝事業全無進展,乃報警處理。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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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重點在於兩階段行為的罪名辨析:首先,虛設團隊騙取簽訂經紀合約,需探討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其次,以「封殺演藝事業」要脅被害人拍攝自慰影片,應聯想實務對「迫使他人自我猥褻(非接觸型)」成立強制猥褻罪間接正犯之見解。最後,題目特意點出「依現行刑法論罪」,必須將112年增訂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319-2)」納入涵攝,並透過想像競合與新舊法比較得出最終論罪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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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假冒團隊身分使乙簽訂經紀契約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罪?甲以封殺演藝事業要脅乙拍攝自慰影片,是否構成強制猥褻罪及現行刑法之違反意願攝錄性影像罪之間接正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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