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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觀護人] 刑法

第 四 題

甲並無擔任藝人經紀人的任何經驗與能力,民國(以下同)110年1月見A國籍藝人乙男隻身到我國發展,並在網路上徵求經紀人,甲乃以一人分飾經紀團隊多名成員之方式透過網路聯絡、接近乙。甲以自己名義出面與乙相見並熟識後,進一步使乙誤認未曾謀面之其他各個實際上由甲扮演之角色可助其在我國演藝圈發展,乃與甲簽訂經紀契約,約定由甲擔任乙之經紀人。其後,甲為進一步對乙之行為加以操控,於110年3月得知乙與一般女性交往後,乃透過甲扮演之經紀公司員工「丙」聯絡乙,且以要乙對公司效忠為由,要求乙依指定之姿勢、角度與性器反應,拍攝裸露性器的自慰影片,再將影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由甲轉交公司高層。「丙」並揚言若乙不從,將對其演藝活動全面封殺。乙為求在我國演藝圈發展,無奈僅能依上述指示拍攝影片,並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其後乙因演藝事業全無進展,乃報警處理。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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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敏銳捕捉「時間點(110年)」與「性影像」的關鍵字,立刻聯想112年增訂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並以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及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作為論證核心。其次,依時間軸將甲的行為拆解為「騙簽合約」與「威脅拍片」兩階段,分別檢驗詐欺得利與強制罪,最後再進行數罪併罰與沒收的收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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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行為人無履約能力騙取專屬經紀約是否構成詐欺得利?以封殺事業相挾迫使被害人拍攝性影像,於「性影像專章」增訂前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論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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