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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1年 [法院書記官] 刑法

第 四 題

四、甲並無擔任藝人經紀人的任何經驗與能力,民國(以下同)110年1月見A國籍藝人乙男隻身到我國發展,並在網路上徵求經紀人,甲乃以一人分飾經紀團隊多名成員之方式透過網路聯絡、接近乙。甲以自己名義出面與乙相見並熟識後,進一步使乙誤認未曾謀面之其他各個實際上由甲扮演之角色可助其在我國演藝圈發展,乃與甲簽訂經紀契約,約定由甲擔任乙之經紀人。其後,甲為進一步對乙之行為加以操控,於110年3月得知乙與一般女性交往後,乃透過甲扮演之經紀公司員工「丙」聯絡乙,且以要乙對公司效忠為由,要求乙依指定之姿勢、角度與性器反應,拍攝裸露性器的自慰影片,再將影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由甲轉交公司高層。「丙」並揚言若乙不從,將對其演藝活動全面封殺。乙為求在我國演藝圈發展,無奈僅能依上述指示拍攝影片,並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其後乙因演藝事業全無進展,乃報警處理。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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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此題,首先應具備『時效敏感度』!題目刻意標明『110年』,代表無法適用112年才增訂的妨害性隱私罪章(第319條之1等),必須回歸行為時法。其次,分析行為階段:第一階段騙簽經紀約,思考是否該當詐欺得利罪;第二階段脅迫被害人自拍自慰影片,須聯想實務上對於『非接觸型強制猥褻(間接正犯)』之見解,以及與強制罪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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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分飾多角騙取締結經紀約是否構成詐欺得利?甲以封殺事業為由脅迫乙拍攝自慰影片,於112年妨害性隱私罪章增訂前,是否成立強制猥褻罪之間接正犯? 【解析】 壹、甲分飾多角使乙簽訂經紀契約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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