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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原告與被告在法院成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如該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原告得請求繼續審判
  • C 如該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被告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 D 法院無庸就此訴訟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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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在法院達成協議,法律賦予它跟「法官最後拍板定案的判決」一樣的強大效力。若這份已經具備「判決威力」的協議事後發現程序有瑕疵,你覺得法律會讓你去打一個「全新的官司」來推翻它,還是讓你回到「原本還沒打完的案件程序」中,請求法官重新把案子審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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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訴訟上和解」的法律效力與後續救濟程序,你能識別出選項 (C) 的用語瑕疵,顯示你對程序法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訴訟上和解的效力與救濟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若在法庭上成立和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法院自然無庸再行判決。而關於救濟方式,這是本題最核心的鑑別點: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2 項 規定,當事人應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而非另行提起一個「撤銷和解之訴」。選項 (C) 所描述的訴訟名稱在現行訴訟法架構下是不正確的,你能避開這個法條用語陷阱,表現得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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