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1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原告與被告在法院成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如該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原告得請求繼續審判
- C 如該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被告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 D 法院無庸就此訴訟為判決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在法院達成協議,法律賦予它跟「法官最後拍板定案的判決」一樣的強大效力。若這份已經具備「判決威力」的協議事後發現程序有瑕疵,你覺得法律會讓你去打一個「全新的官司」來推翻它,還是讓你回到「原本還沒打完的案件程序」中,請求法官重新把案子審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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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在《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中,訴訟上和解一旦成立,即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訴訟也隨之終結。若和解內容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法律為了維持程序一致性,規範當事人應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而非另行提起一個獨立的訴訟。選項 (C) 提出的「撤銷和解之訴」並非法律定名的救濟程序。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私法上和解契約」與「訴訟上和解」的救濟差異。考生若不熟悉訴訟法上的專有名詞(如:繼續審判),容易落入一般民法概念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