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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下列何者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救濟方法?
  • A 請求繼續審判
  • B 就原有之法律關係另行起訴
  • C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D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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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已經產生「與法院判決同等法律效力」的結果出現瑕疵時,法律為了維持安定性,通常不會允許當事人直接重頭來過(另行起訴)。請試著思考:若要撤銷一個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在程序上,我們是應該「回到原本的程序繼續進行」,還是必須開啟一個「全新的訴訟」來專門處理這個效力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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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的法定救濟方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然而,若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因此,當調解存有瑕疵而具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明文規定的救濟途徑即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選項C為正確答案。至於請求繼續審判、就原有法律關係另行起訴或聲明異議,皆非此情形下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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