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下列何者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救濟方法?
- A 請求繼續審判
- B 就原有之法律關係另行起訴
- C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D 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已經產生「與法院判決同等法律效力」的結果出現瑕疵時,法律為了維持安定性,通常不會允許當事人直接重頭來過(另行起訴)。請試著思考:若要撤銷一個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在程序上,我們是應該「回到原本的程序繼續進行」,還是必須開啟一個「全新的訴訟」來專門處理這個效力的爭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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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回答得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 你的法學邏輯非常紮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正因為它具有等同判決的強大法律效力,若事後發現調解過程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不能隨意推翻,必須透過法定的正式救濟程序——即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由法院重新審理。這與「訴訟上和解」所適用的「請求繼續審判」是不同的路徑,你掌握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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