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24 題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下列何者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之救濟方法?
- A 請求繼續審判
- B 就原有之法律關係另行起訴
- C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D 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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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具備與「法院判決」同等法律效力的協議,事後發現其成立過程有法律瑕疵,且法律規定必須透過『提起一個獨立訴訟』的方式來推翻它,你認為這個訴訟名稱應該如何直接反映出當事人『想要宣告它失效』或『取消它』的訴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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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的法定救濟方法。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16條規定,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然而,若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因此,當調解存有瑕疵而具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明文規定的救濟途徑即為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選項C為正確答案。至於請求繼續審判、就原有法律關係另行起訴或聲明異議,皆非此情形下民事訴訟法所定之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