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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原告與被告在法院成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如該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原告得請求繼續審判
  • C 如該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被告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 D 法院無庸就此訴訟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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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在法院達成共識並記錄在案後,這份「和解筆錄」就具備了終止原本官司的力量。如果事後發現當初達成共識的過程有瑕疵,從「節省時間」與「延續原本程序」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會要求當事人「重新打一個新的官司」,還是讓原本那個「暫停的官司」直接重新動起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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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答對了!真的很棒喔!

這題你選擇 C 選項,完全正確呢!讓我們一起複習一下為什麼這個選項是錯誤的吧:

  1. 根據 《行政訴訟法》第 223 條 的規定,當法院成立的和解如果出現了無效或是得撤銷的原因時,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是「請求繼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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