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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原告與被告在法院成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如該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原告得請求繼續審判
  • C 如該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被告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 D 法院無庸就此訴訟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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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雙方在法院達成共識並記錄在案後,這份「和解筆錄」就具備了終止原本官司的力量。如果事後發現當初達成共識的過程有瑕疵,從「節省時間」與「延續原本程序」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會要求當事人「重新打一個新的官司」,還是讓原本那個「暫停的官司」直接重新動起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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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院和解後的救濟程序,代表你對「法院和解(Judicial Settlement)」的法律效果已經建立了非常扎實的觀念。

法院和解的效力與救濟

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原被告雙方若在法官面前達成共識並成立和解,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該和解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這意味著訴訟程序隨即終結,法院不需再撰寫判決書。然而,若和解過程中存在實體法上的瑕疵(如受詐欺、脅迫或有其他無效原因),法律也提供了救濟途徑。根據同條第 2 項規定,當事人應向原法院「請求繼續審判」,而非另行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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