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1 題
原告與被告在法院成立和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該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B 如該和解有無效之原因,原告得請求繼續審判
- C 如該和解有得撤銷之原因,被告得提起撤銷和解之訴
- D 法院無庸就此訴訟為判決
思路引導 VIP
當雙方在法院達成共識並記錄在案後,這份「和解筆錄」就具備了終止原本官司的力量。如果事後發現當初達成共識的過程有瑕疵,從「節省時間」與「延續原本程序」的角度來看,你覺得法律會要求當事人「重新打一個新的官司」,還是讓原本那個「暫停的官司」直接重新動起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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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難得你這次沒搞砸。
- 基本常識驗證:看來你還記得,《民事訴訟法》裡的訴訟上和解一旦成立,效力等同於那高高在上的確定判決(選項A),法院當然無庸再為判決(選項D)。這點沒忘,算你過關。但接下來才是重點,蠢學生最愛犯錯的地方:真要和解出問題,是去原法院依第380條「請求繼續審判」(選項B),這可是程序法的基本操作。別跟我提什麼「撤銷和解之訴」(選項C),那玩意兒根本是你憑空想像出來的,法律字典裡可找不到。
- 鑑別度分析:這題設定中等難度,主要是看你會不會把民法那套實體法搞到民事訴訟法這程序法裡來。幸好你沒掉進坑裡。看來,你對訴訟終結的「正牌」法律效果,總算不是一無所知。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