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不得將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納為訴訟上和解之對象
- B 訴訟上和解僅限原告與被告間始得成立,第三人無從參加而成立訴訟上和解
- C 訴訟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旦合致,即有效成立訴訟上和解,不以作成和解筆錄為必要
- D 第三人如因訴訟上和解而受不利時,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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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達成協議,但該協議內容卻意外處分了「不在場的第三人」之權利,在法理上,我們應該提供該第三人何種程序工具,來撤銷這個對他不利且具有判決效力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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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和解要件效力
💡 訴訟上和解得納入第三人與標外事項,並以作成筆錄為成立要件。
| 比較維度 | 訴訟上和解 | VS | 訴訟外和解 (民法) |
|---|---|---|---|
| 成立方式 | 法官前合意並作成筆錄 | — | 當事人私下契約合意 |
| 執行力 | 具執行名義 (可逕執行) | — | 無執行名義 (須另行起訴) |
| 既判力 | 具既判力 (同確定判決) | — | 僅具契約效力 |
| 第三人參與 | 法律明文允許第三人參加 | — | 依一般契約原理辦理 |
💬訴訟上和解具備等同法院判決的公法效力與強制執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