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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不得將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納為訴訟上和解之對象
  • B 訴訟上和解僅限原告與被告間始得成立,第三人無從參加而成立訴訟上和解
  • C 訴訟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旦合致,即有效成立訴訟上和解,不以作成和解筆錄為必要
  • D 第三人如因訴訟上和解而受不利時,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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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達成協議,但該協議內容卻意外處分了「不在場的第三人」之權利,在法理上,我們應該提供該第三人何種程序工具,來撤銷這個對他不利且具有判決效力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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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訴訟上和解的「程序擴張」與「權利救濟」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訟上和解要件效力
💡 訴訟上和解得納入第三人與標外事項,並以作成筆錄為成立要件。
比較維度 訴訟上和解 VS 訴訟外和解 (民法)
成立方式 法官前合意並作成筆錄 當事人私下契約合意
執行力 具執行名義 (可逕執行) 無執行名義 (須另行起訴)
既判力 具既判力 (同確定判決) 僅具契約效力
第三人參與 法律明文允許第三人參加 依一般契約原理辦理
💬訴訟上和解具備等同法院判決的公法效力與強制執行力。
🧠 記憶技巧:三人外標皆可和,必留筆錄效力合,受損救濟準撤銷。
⚠️ 常見陷阱:常誤認和解僅限原、被告間(忽視第三人參與)或誤認只要意思合致即成立(忽視筆錄要件)。
第三人撤銷訴訟 執行名義 訴訟標的理論 和解之無效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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