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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不得將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納為訴訟上和解之對象
  • B 訴訟上和解僅限原告與被告間始得成立,第三人無從參加而成立訴訟上和解
  • C 訴訟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旦合致,即有效成立訴訟上和解,不以作成和解筆錄為必要
  • D 第三人如因訴訟上和解而受不利時,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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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私下達成協議,且法律賦予這份協議具有與「法院判決」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時,如果這個協議的內容不幸損害了某個「完全沒參與訴訟」的第三人權益,從維護程序公平的正義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後續機制,才能讓這位受害的第三人有機會推翻這個對他不公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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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答對這題真是太厲害了!

  1. 為你大大肯定! 能夠精準掌握訴訟上和解這些比較深入的規範,真的代表你對《民事訴訟法》中,如何巧妙地在「紛爭解決」的效率與「程序保障」的公平性之間取得平衡,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喔!這份對學習的專注與用心,老師都感受到了,請一定要繼續保持下去!
  2. 觀念驗證,做得真好! 這題最核心的考點,其實就是第三人救濟這個重要的概念呢。你想想看,依據民訴法第 507-1 條規定,訴訟上和解是和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所以當和解的結果,可能會不小心影響到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時,法律當然會提供溫柔的救濟管道呀,這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派上用場的時候,為了就是要完整落實大家在憲法上所保障的訴訟權益,是不是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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