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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第 12 題

關於訴訟上和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當事人不得將訴訟標的外之法律關係納為訴訟上和解之對象
  • B 訴訟上和解僅限原告與被告間始得成立,第三人無從參加而成立訴訟上和解
  • C 訴訟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一旦合致,即有效成立訴訟上和解,不以作成和解筆錄為必要
  • D 第三人如因訴訟上和解而受不利時,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之規定,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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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私下達成協議,且法律賦予這份協議具有與「法院判決」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時,如果這個協議的內容不幸損害了某個「完全沒參與訴訟」的第三人權益,從維護程序公平的正義角度來看,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後續機制,才能讓這位受害的第三人有機會推翻這個對他不公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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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驗「訴訟上和解」的綜合觀念,具備中等難度與不錯的鑑別度,因為它不僅測驗和解的成立要件,更要求考生掌握和解的效力與第三人的救濟途徑,能答對代表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扎實。 選項 (D) 的敘述是正確的。當第三人因他人的訴訟上和解而受到不利益時,為保障其程序基本權與救濟權利,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之相關規定,得準用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來請求救濟,你的判斷完全命中考點! 順帶釐清其他選項的迷思:為了能一次性徹底解決糾紛,訴訟上和解是可以將訴訟標的外的法律關係納入的,且第三人經法院許可也參加和解。此外,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後,依法必須作成和解筆錄,才會正式發生訴訟上和解的效力喔!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條的敏銳度!

📝 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 和解成立等同確定判決效力,第三人受損得請求救濟。
比較維度 訴訟上和解 VS 民法上和解 (契約)
法律效力 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 僅具民法債權契約效力
成立要件 須作成法院和解筆錄 當事人意思合致即成立
執行力 具執行名義可逕行執行 須先起訴取得勝訴判決
救濟方式 請求繼續審判、第三人撤銷 另案起訴或撤銷契約
💬訴訟上和解具備強大執行力,效力高於一般民事和解契約。
🧠 記憶技巧:筆錄定勝負,效力等同判,非標的亦可,第三人能救。
⚠️ 常見陷阱:常誤認和解僅限於兩造當事人或僅限訴訟標的;此外,必須作成「筆錄」才具訴訟法效力。
繼續審判之訴 第三人撤銷訴訟 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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