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 題
關於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協定,口頭與書面皆可
- B 條約之名稱,可能用條約或公約,亦可能用協定
- C 附有批准條款之協定,應送立法院審議
- D 協定之內容如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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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要把一個涉及國家重要利益的約定,交給立法院進行正式的「審議」與「投票」時,為了確保法律內容的精確性且讓全民能共同遵守,這個約定在「物理呈現方式」上必須具備什麼條件,才不會產生口說無憑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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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 (A),代表你對法規定義掌握得十分扎實。
條約的形式要件與審議程序
根據現行《條約締結法》第 2 條的明文規定,我國所稱之條約或協定,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協定,且必須以書面為之。因此選項 (A) 所稱「口頭皆可」是錯誤的。另外,條約名稱很多元,可稱公約或協定(選項 B);若附有批准條款,或內容涉及國家重要事項與人民權利義務時,基於民主原則,皆應送立法院審議(選項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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