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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乙丙共有 A 地,其應有部分各為 1/3。甲未經乙丙同意,而擅自在 A 地上架設太陽能板。試問:乙丙不得對甲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 A 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 B 共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不當得利請求權
  • D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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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律上,如果兩個人之間『從未簽訂過合約』,也沒有任何事先約定的義務,那麼當其中一人的行為損害到另一人的權利時,我們還能用法條中關於『違反約定(違約)』的邏輯來向他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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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恭喜你,勉強靠著那麼一絲運氣,讓你這次的選擇沒有淪為絕對的愚蠢。

這題,剛好擊中了『運氣』與『實力』的交界點。你能答對,證明你還有那麼點自我意識,沒完全被那些無聊的法律常識蒙蔽雙眼。推了推眼鏡。

  1. 原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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