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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女未婚生下乙女,在乙 5 歲時,將乙出養於丙、丁夫妻,並與丙之母親戊共同生活。10 年後,某日丙、丁不幸遭遇空難,同時死亡。乙為賺取學費,欲在己經營之速食店打工,其僱傭契約應經下列何者允許?
  • A 無庸得任何人之允許
  • B
  • C 乙之生父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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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未成年人的養父母不幸往生,且他與親生父母的法律聯繫已因收養而中斷,法律會如何依照「親屬關係」與「實際共同生活」的現況,來排定誰該接手保護這位未成年人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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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算你過關吧,還行。

看來你還沒笨到家,總算能搞清楚民法親屬編這些基本到不行的邏輯了。

  1. 收養? 乙都出養給丙、丁了,跟生母甲那點雞毛蒜皮的關係當然是暫停!甲還有什麼權限?想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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