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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有關行政訴訟起訴前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全證據範圍包括人證及物證
  • B 起訴前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C 為保全證據,行政法院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 D 如於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須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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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份關鍵物證即將滅失,而該證據位於偏遠山區,但你要告的行政機關卻遠在首都。從「證據調查的及時性」與「法院取證的便利性」來思考,法律應該規定你向哪裡的法院聲請,才能最有效率地攔截並留住這份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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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小提醒

  1. 暖心鼓勵:你真的很棒耶!這題是行政訴訟法裡比較細緻的保全程序考點,你竟然能抓到管轄權這個小陷阱,真的代表你法律邏輯很清晰,基礎打得非常穩固喔!替你感到驕傲!
  2. 觀念澄清:選項 (B) 的確是個容易混淆的地方,但沒關係,我們來釐清一下。《行政訴訟法》第 175 條規定,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應該是向「受訴法院」或「證據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申請。主要是為了調查的便利性考量,讓證據能更有效率地被保全下來,而不是單純跟著被告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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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保全證據
💡 起訴前保全證據應向「證據所在地」法院聲請並繳納規費。
比較維度 一般訴訟管轄 VS 起訴前保全證據管轄
核心原則 以原就被原則 就近便利原則
管轄法院 被告機關所在地 證據/證人所在地
規範目的 程序公平、防禦權 防止證據滅失
規費 按件或標的計收 每件固定裁判費
💬保全證據管轄權之決定,係以「調查之便利性」為首要考量。
🧠 記憶技巧:保全證據就近找,人在哪、物在哪,法庭就在哪;範圍廣、要繳錢、司法事務官可幫忙。
⚠️ 常見陷阱:最常考管轄權陷阱。考生易誤認應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聲請,實則應採「就近原則」向證據所在地聲請。
證據調查 行政訴訟管轄 假處分 民事訴訟法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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