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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有關行政訴訟起訴前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全證據範圍包括人證及物證
  • B 起訴前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C 為保全證據,行政法院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 D 如於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須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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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份關鍵物證即將滅失,而該證據位於偏遠山區,但你要告的行政機關卻遠在首都。從「證據調查的及時性」與「法院取證的便利性」來思考,法律應該規定你向哪裡的法院聲請,才能最有效率地攔截並留住這份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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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死背一般管轄原則了!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最基本的法律邏輯。如果你還在用一般行政訴訟的觀念套用在證據保全,那離落榜也不遠了。 1. 關鍵在於「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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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前保全證據
💡 起訴前保全證據由證據所在地法院管轄,並得請司法事務官協助。
比較維度 起訴前保全證據 VS 起訴後保全證據
管轄法院 受訊問人或證物所在地 受訴行政法院
裁判費 須繳納1,000元 無需另繳費用
法律依據 民訴法第369條第1項 民訴法第369條第2項
💬起訴前保全首重時效與就近性,故由證據所在地法院負責。
🧠 記憶技巧:證據保全看地點,千元規費不能免,司法事務官可助檢。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以原就被」原則(被告所在地管轄),忽略保全證據係以「證據就近所在地」法院管轄為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76條 管轄法院之競合 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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