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行員]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有關行政訴訟起訴前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全證據範圍包括人證及物證
- B 起訴前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C 為保全證據,行政法院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 D 如於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須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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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份關鍵物證即將滅失,而該證據位於偏遠山區,但你要告的行政機關卻遠在首都。從「證據調查的及時性」與「法院取證的便利性」來思考,法律應該規定你向哪裡的法院聲請,才能最有效率地攔截並留住這份證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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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死背一般管轄原則了!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得太早,這只是最基本的法律邏輯。如果你還在用一般行政訴訟的觀念套用在證據保全,那離落榜也不遠了。 1. 關鍵在於「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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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前保全證據
💡 起訴前保全證據由證據所在地法院管轄,並得請司法事務官協助。
| 比較維度 | 起訴前保全證據 | VS | 起訴後保全證據 |
|---|---|---|---|
| 管轄法院 | 受訊問人或證物所在地 | — | 受訴行政法院 |
| 裁判費 | 須繳納1,000元 | — | 無需另繳費用 |
| 法律依據 | 民訴法第369條第1項 | — | 民訴法第369條第2項 |
💬起訴前保全首重時效與就近性,故由證據所在地法院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