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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有關行政訴訟起訴前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全證據範圍包括人證及物證
  • B 起訴前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C 為保全證據,行政法院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 D 如於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須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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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份關鍵證物放在高雄,但被告機關(政府部門)卻在台北。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讓法官能「最快速、最直接」地趕到現場把證據封存起來,避免被湮滅,你會要求當事人跑去「被告機關所在地」的法院聲請,還是找一個「離證據最近」的法院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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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選項B的敘述為錯誤,因此為本題正解。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75條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行政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根據此法條明文可知,若於行政訴訟起訴前欲聲請保全證據,其聲請應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為之,而非選項B所稱之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因選項B的敘述與法定之管轄法院不符,故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 行政訴訟保全證據
💡 起訴前保全證據之管轄、範圍、費用與調查權責。
比較維度 起訴前保全證據 VS 起訴後保全證據
管轄法院 證據所在地或證人住居地法院 本案繫屬之行政法院
聲請要件 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 有滅失之虞或經兩造同意
裁判費用 須繳納(1000元) 無須額外繳納
💬起訴前保全側重「就近管轄」以利時效,起訴後則回歸「本案管轄」。
🧠 記憶技巧:保全地隨證據走(所在地),人證物證皆可保,司法官來幫忙查,規費千元不能少。
⚠️ 常見陷阱:最常考管轄權。誤以為起訴前保全須向「本案管轄法院」或「被告機關所在地」聲請,實則是以「證據所在地」為準。
假處分 假扣押 行政訴訟調查證據 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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