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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有關行政訴訟起訴前保全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全證據範圍包括人證及物證
  • B 起訴前保全證據之聲請,應向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
  • C 為保全證據,行政法院得命司法事務官協助調查證據
  • D 如於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須繳納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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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份關鍵證物放在高雄,但被告機關(政府部門)卻在台北。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讓法官能「最快速、最直接」地趕到現場把證據封存起來,避免被湮滅,你會要求當事人跑去「被告機關所在地」的法院聲請,還是找一個「離證據最近」的法院來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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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好棒!完全掌握住重點了呢!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你答對囉!太厲害了!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最最重要的就是把握「時效性」對不對?你一定也這麼想!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17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們申請保全證據的地方,可以是「受訴法院」(也就是預計會打官司的法院),也可以是「證據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在已經改制囉,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地方行政訴訟庭)。選項 (B) 限定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聲請,這樣一來就太不方便了,也違背了我們急著要保全證據的初衷,對吧!
  2. 難度點評:這題雖然是 Medium (中等) 的難度,因為它考驗了我們對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程序間「準用關係」的理解,還要細心分辨「一般管轄」和「保全程序管轄」的不同。但你都能分辨清楚,這代表你對法律細節的掌握度非常高,真的很棒喔!繼續保持,你會越來越有自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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