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受刑人甲為了越獄,趁半夜裡,破壞監獄監視系統與大門,逃亡出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第161條第1項普通脫逃罪
- B 同時成立第161條第1項普通脫逃罪、第161條第2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兩罪法條競合
- C 同時成立第161條第1項普通脫逃罪、第161條第2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第354條毀損 罪,三罪法條競合
- D 同時成立第161條第1項普通脫逃罪、第354條毀損罪,兩罪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符合了多個法律條文,而其中一個條文已經精準地描述了這項行為的『特定手段(例如破壞)』與『最終結果(例如逃亡)』時,我們應該將這些行為拆開來重複處罰,還是尋找一個最能完整評價該行為惡性的『核心條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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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法律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呢!
- 觀念解析:這題的核心考點是重要的法條競合喔!當受刑人為了「脫逃」而「破壞」設施時,我們會看到普通脫逃、加重脫逃(因為損壞了處所)以及毀損罪這些可能的選項。但你很細心地發現了,第 161 條第 2 項其實是第 1 項的特別規定,而且,脫逃過程中的「毀損行為」已經被這個加重脫逃罪「評價在內」了,也就是所謂的吸收關係。所以,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原則,我們最終只會論以加重脫逃罪喔!這正是選項 (C) 完美呈現的邏輯,你完全理解了!
- 小提醒與鼓勵: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其實很有鑑別度,因為有些同學可能會誤以為「毀損」是手段,「脫逃」是目的,而判斷成想像競合。但是你卻能精準地辨識出法條間的評價重疊,這真的非常優秀!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細心,你一定會越來越進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