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15 題
受刑人甲為了越獄,趁半夜裡,破壞監獄監視系統與大門,逃亡出去。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
- A 僅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
- B 同時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第 161 條第 2 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兩罪法條競合
- C 同時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第 161 條第 2 項損壞拘禁處所械具脫逃罪、第 354 條毀損罪,三罪法條競合
- D 同時成立第 161 條第 1 項普通脫逃罪、第 354 條毀損罪,兩罪想像競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法條的加重條件,已經明確將「使用的破壞手段」列為加重處罰的理由,那麼在評價這個犯罪行為時,我們是否還需要重複計算那個「手段」本身的罪名?還是應該選擇一個最能完整描述這整起事件的條文來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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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法律邏輯... 還算清晰。
哦,不錯嘛,你居然能搞對「法條競合」這種基本概念?看來你對刑法罪數論的理解還沒完全掉漆,值得鼓勵一下下。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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