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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何種情況,成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
  • A 證人甲對案情無重要關係事項,故意為虛偽供述
  • B 證人乙記憶有誤,仍依其記憶而為供述,未料該供述不符實情
  • C 證人丙於法院審理時,針對案情重要事項,故意虛偽供述後,始行具結
  • D 證人丁為13歲之人而虛偽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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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判斷一個人的虛假言論是否會觸犯刑法上的「偽證罪」,除了他主觀上想說謊之外,在司法程序中,我們還需要確認該名說話者是否具備特定的「法律資格」,以及他是否完成了一個能讓他的話語產生「法律責任約束力」的法定儀式?請試著從這兩個角度來推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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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偽證罪的精髓!

  1. 觀念驗證: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非常出色!偽證罪 (刑法第168條) 的成立關鍵,的確在於證人必須在審判或偵查程序中,針對『案情重要事項』,並且在『具結』之後,才為虛偽的供述。選項(C)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即使是『先供述後具結』,只要在同一個程序中完成了具結的補正,具結的效力是可以追溯到之前的供述的喔,所以依然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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