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申論題
111年
[執達員] 強制執行法概要
第 三 題
債權人甲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核發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土地為強制執行,彰化地院於民國 111 年 6 年 6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投標人丙以載有受款人而未經其依規定背書之支票為保證金參與投標,開標結果,丙出價最高,則彰化地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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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以載有受款人而未經背書之支票為保證金」,應立刻聯想強制執行法第87條第2項「未繳納保證金者,其投標無效」之規定。解題關鍵在於精準引用「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說明法院無法取得該票據權利即等同未繳保證金,進而推導出投標無效之結論,並具體指出法院後續應如何處置(由次高標得標或宣告流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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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投標人以載有受款人但未依規定背書之支票繳納投標保證金,該投標之效力為何?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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